原告卓某和柴某夫妻育有一女,女兒與被告陽某婚后生育一子。女兒在上班進車間途中被廠房管模傷及頭部死亡。廠方與本案原、被告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受害方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共計102萬元。原告獲得其中28萬元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后,被告將50萬死亡賠償金全部據(jù)為己有,原告為此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對半返還。
慈利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50萬元死亡賠償金未參與分配被被告據(jù)為己有是雙方不爭的事實,被告認為這50萬系事故責任方贈與行為的理由不能成立;死亡賠償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而給受害人近親屬物質及精神方面的財產(chǎn)補償,其性質不是遺產(chǎn)但可參照遺產(chǎn)原則處理,該50萬元原、被告及被告之子有同等分配份額。由此,慈利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返還原告25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和第29條,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chǎn),因此不能按遺產(chǎn)分配原則絕對平均分割。同時,死亡賠償金屬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共同取得共同所有,應按共有糾紛案立案受理,應將全體權利人(如本案死者之子)列為訴訟主體;另一方面,本案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因其他賠償項目未考慮精神損害因素,而二老晚年痛失獨女受到嚴重精神打擊,故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能單純考慮財產(chǎn)因素。最終,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調解終結,被告返還原告死亡賠償金15萬元并當即履行?! ?nbsp; (李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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